河北省科协智库研究基地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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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科协智库研究基地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 省科协战略发展部发布时间:2023-01-18人气:0作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河北省科协智库研究基地(以下简称智库基地)建设和发展,加强决策咨询工作队伍和平台建设,增强为省委、省政府科学决策服务能力和水平,加强和规范河北省科协智库研究基地项目资金管理,提升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 河北省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印发河北省支持市县科技创新和科学普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教〔2022〕99号)《河北省科协智库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智库基地是指由省科协认定具有较为丰富的科技决策咨询研究经验、拥有稳定且结构合理的人才队伍、在相关专业领域具有较强研究实力、能够高质量完成国家和我省确定的科技重点领域和主要方向的各类调研以及相关研究任务,在承担科技决策咨询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具有进一步发展潜力和引导示范作用的各类省级科技社团、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等。

第三条  智库基地奖补资金是指使用省科协归口管理的支持市县科技创新和科学普及专项资金中,用于支持省科协智库基地建设的资金。

第四条  智库基地奖补资金坚持“省级引导、基地统筹、规范管理、突出绩效”的原则,在符合国家和我省新型智库建设规划的前提下,以出成果、出人才为目标,强化科技创新策源功能、发挥科技引领作用,为我省高质量发展提供智力支撑。

第二章  资金分配与使用管理

第五条  按照《河北省科协智库研究基地建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开展智库基地建设工作。省科协印发智库基地申报通知,根据通知要求,符合条件的单位自愿向省科协提出设立智库基地的申请。根据申报情况,省科协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省科协研究提出拟批准设立的智库基地名单,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正式发文认定。省科协与入选智库基地的依托单位签订《河北省科协智库建设协议书》,明确奖补资金使用计划、绩效目标等具体内容以及双方责任。签订协议后,向省财政厅报送资金分配意见。

第六条  省科协通过稳定资助、评估奖励、定向委托任务等方式,持续稳定支持智库基地建设。其中,被遴选认定的智库基地通过年度动态考评的给予连续三年支持;终期验收考核等级为优秀的智库基地给予奖励。

第七条  稳定资助资金和奖励资金由智库基地首席专家按照《河北省科协智库建设协议书》要求统筹使用,用于支持智库基地的各项研究活动和运行。智库基地须围绕自身建设计划和目标任务提出研究选题方向,并开展各类研究活动。鼓励和支持智库基地多渠道提高经费自筹能力。

第八条  委托外单位协助开展研究的,外拨经费支出按相关规定和协议管理,不得超过年度资助经费的40%。鼓励依托单位采取资金投入的方式,支持智库基地设立开放课题,用于支持智库基地同领域的相关研究。承担此类课题的负责人,视同为承担省科协智库课题项目。开放课题的设立规则和管理流程由省科协会同有关智库基地依托单位另行制定,申报通知由省科协会同有关智库基地依托单位发布。                            

第九条  智库基地建设依托单位应当加强奖补资金管理,确保独立核算、专款专用、规范使用。资金用途如需调整,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奖补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执行。奖补资金原则上应当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的资金,按照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奖补资金应当符合支持市县科技创新和科学普及专项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主要开支范围:图书资料费、数据采集费、调研差旅费、设备购置和使用费、会议费、咨询费、劳务费、印刷费及其他合理支出。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一)在编人员工资、福利支出;

(二)与项目不相关的单位日常运转支出;

(三)土建工程、办公设备设施的维修改造等支出;

(四)罚款、还贷、捐赠、赞助、对外投资等支出;

(五)与智库建设工作无关的其他支出;

(六)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 资金绩效管理 

第十一条  奖补资金实行绩效管理。在制定补助资金使用计划时,智库基地建设依托单位应按照《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冀发〔2018〕54号)有关要求,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要做到可监控、可评价,并能清晰反映补助资金的预期产出和效果。绩效目标的设定应符合财政资金绩效管理的相关规定,并报省科协备案。

第十二条  智库基地建设依托单位应当按照基地管理有关要求,开展奖补资金使用绩效自评工作并编制绩效自评报告。绩效自评报告包括资金使用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存在的问题分析及评价结论等内容,并报省科协备案。

第十三条  省科协牵头组织开展智库基地建设奖补资金整体绩效评价工作,撰写自评报告,主要包括实施期内资金支出情况、组织实施情况、绩效情况等。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建立奖补资金使用管理公开公示制度。具体内容包括: 

(一)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文件;

(二)智库基地认定申报通知等相关文件;

(三)获得补助的智库基地依托建设单位名单;

(四)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

第十五条  智库基地建设依托单位应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对奖补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出现的弄虚作假和截留、挪用、挤占资金等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章  附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省财政厅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科协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