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科协省级学会(团体会员)服务规范(试行)
Mobile menu

河北省科协省级学会(团体会员)服务规范(试行)

来源: 省科协科学技术创新部发布时间:2024-09-20人气:0作者: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中国科协全国学会组织通则(试行)》和《河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以及国家关于社会团体的相关文件法规,为规范河北省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河北省科协)省级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统称省级学会)和团体会员管理工作,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省级学会要认真履行为科技工作者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的职责定位,团结动员广大会员和科技工作者创新争先,促进科学事业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推动开放型、枢纽型、平台型科协组织建设,推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为建设经济强省、美丽河北、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 省级学会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和思想引领作用,确保正确政治方向。省级学会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工作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指导方针,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倡导“创新、求实、协作、奉献”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依法依章程开展工作。

第四条 省级学会的主要任务:

(一)密切联系科技工作者,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反映科技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建设科技工作者之家。

(二)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倡导学术民主,优化学术环境,促进学科发展,服务我省创新体系建设。

(三)组织科技工作者开展科技创新,参与科学论证和咨询服务,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助力经济社会发展。

(四)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推广科学技术,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提高全民科学素质。

(五)健全科学共同体的自律功能,推动建立和完善科学研究诚信监督机制,促进科学道德建设和学风建设。

(六)组织科技工作者参与地方科技创新战略、科技政策、科技规划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咨询制定,建设创新引领、政府倚重、社会信任的科技创新智库,为我省科技创新战略和体制改革提供决策支撑。

(七)承接科技评估、专业技术人员水平评价、技术标准研制、科技奖励推荐等政府委托工作或转移职能。

(八)开展表彰奖励、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培养和举荐科技人才。

(九)开展民间国际科学技术交流活动,促进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发展同国(境)外的科学技术团体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友好交往,吸引海外科技人才来冀创新创业。

(十)编辑、出版、发行科技书籍报刊及相关的音像制品,传播科学技术信息,提供科技知识服务。

(十一)兴办符合学会章程、有利于科学技术发展的社会公益事业。

(十二)积极推进学会治理结构和治理方式改革,建设现代科技社团。

第二章 管 理

第一节 申请业务主管

第五条 登记成立省级学会时,申请由河北省科协作为业务主管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关于社会团体登记成立的条件;

(二)其业务属于科学技术领域中的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学科及相关的新兴、交叉或前沿领域,或与科学技术发展和普及密切相关的领域;

(三)其发起人应当不少于5人;单位作为发起人的,应当不少于3个;个人和单位共同作为发起人的,应当不少于5个;主要发起者应在相关领域有重大建树和影响,并有一定的代表性,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四)在相关领域有稳定而广泛且跨多个机构的专家学者群体,有10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50个以上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团体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100个;

(五)省级学会名称一般以学会或者研究会命名,要与业务范围、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一致;其名称和业务领域不得与已经登记社会团体相同或相似,不得使用注销、撤销时间不足3年的社会团体或者被取缔组织的名称;

(六)有规范的章程和组织机构;

(七)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常设实体办事机构、固定办公场所和专职秘书长、专职(全日制)工作人员3-5人;

(八)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有10万元以上的活动资金;有具有专业资格的财务管理人员和独立的银行帐号。

第六条 筹备成立省级学会,应先到民政部门核名后,报河北省科协常务委员会审批同意后,由发起者向民政部门提出筹备申请。

第七条 自民政部门批准筹备之日起六个月内,发起者应组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学会章程,产生执行机构及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成立学会党组织。会议方案应于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两个月报河北省科协相关职能部门审批。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

第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结果和相关材料于会议召开后30日内报河北省科协相关职能部门审查同意后,由发起者向民政部门申请成立登记。

第九条 已经成立的省级学会申请将业务主管单位变更为河北省科协的,事先须征得原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向河北省科协提出申请,经河北省科协主席办公会批准后,到民政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节 加入团体会员

第十条 省级学会成为河北省科协团体会员,需符合下列条件:

(一)承认《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二)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河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依法登记;

(三)学术带头人应在相关领域内有重大影响,个人会员达到300名以上;

(四)经常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科学普及、继续教育等活动,编辑出版科学技术或科学普及刊物;

(五)有实体办事机构及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秘书长、专职(全日制)工作人员3-5人,有固定办公场所,每年合法收入不低于30万元;有独立的银行帐号和财务管理人员;

(六)有健全的党组织,能正常开展党的工作。

第十一条 符合条件的省级学会均可向河北省科协提出入会申请,经河北省科协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接纳为河北省科协团体会员,其业务主管单位不变。

第十二条 河北省科协团体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推选代表参加河北省科协全省代表大会;

(二)参加河北省科协的有关活动;

(三)对河北省科协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

(四)获得河北省科协的有关资料;

(五)获得河北省科协的业务活动资助。

第十三条 河北省科协团体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二)接受河北省科协领导;

(三)执行河北省科协决议和决定;

(四)承担河北省科协委托的任务。

第三节 脱离与退出

第十四条 省级学会脱离与河北省科协的业务主管关系,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向河北省科协提出申请,经河北省科协主席办公会批准后脱离。

第十五条 省级学会退出河北省科协团体会员,须向河北省科协提出申请,经河北省科协主席办公会批准后退出。

第四节 处 罚

第十六条 省级学会存在内部治理不规范、活力不足等问题的,省科协将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工作约谈。

第十七条 河北省科协业务主管的省级学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河北省科协将提请民政部门解除业务主管关系或撤销该会。

(一)严重违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二)组织涣散、不能正常开展活动,不能自觉服从河北省科协管理,不能积极参与河北省科协组织的有关活动,经给予警告或限期整顿一年内无明显改进的;

(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四)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且整改后仍然不合格的。

第十八条 作为河北省科协团体会员的省级学会有下列情形的,将给予限期整改、警告、撤销团体会员资格等处罚:

(一)履职不力、组织涣散的,河北省科协相关业务部门将责令限期整改;

(二)限期整改后仍无明显改进的,经河北省科协主席办公会批准,给予警告处分;

(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经河北省科协主席办公会批准,撤销团体会员资格。

第十九条 省级学会受处罚期间,不得申请河北省科协资助项目。

第三章 内部治理

第一节 会 员

第二十条 承认省级学会章程,符合省级学会会员条件,可提出入会申请,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其委托的机构审核批准成为省级学会会员。

第二十一条 省级学会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单位会员。个人会员是学会组织的主体。

第二十二条 会员原则上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个人会员。具有一定专业技术职务或专业知识的科技人员;高技能人才;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并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管理工作者。

(二)单位会员。与省级学会学科或专业相关,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愿意参加学会有关活动,支持学会工作的科研、教学、生产、设计等合法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

第二十三条 个人会员中对本学科或专业科学技术发展和学会工作有重大贡献的专家、学者,经省级学会常务理事会推荐、理事会通过,可授予荣誉会员称号。有条件的省级学会还可发展其他类别的个人会员,其类别和条件由各学会自行确定。

第二十四条 会员的权利:

(一)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参加学会的相关活动;

(四)获得学会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五)对学会工作的监督权和批评建议权;

(六)学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五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学会章程,执行学会决议;

(二)维护学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学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依学会章程规定按时缴纳会费;

(六)学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六条 省级学会应建立会员工作机构,指定专人负责,健全会员工作制度,实现会员分类管理。有条件的省级学会,可建立会员基层小组。

第二十七条 省级学会直接发展会员,同时可委托市级学会、省级学会分支机构发展会员。

第二十八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学会,并交回有关证件。

第二十九条 会员严重违反学会章程,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其委托的机构决定,予以除名。

第二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三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省级学会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三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制定和修改章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不得以鼓掌方式进行表决。涉及换届改选事项的会员(代表)大会,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三十二条 省级学会依据本学会章程规定,每4-5年按期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完成理事会换届工作。遇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时,须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作出决议,在计划召开会员(代表)大会6个月前报河北省科协相关职能部门批准。提前或延期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年。

第三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要在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下,按照本学会章程和民主程序进行。

第三十四条 在理事会任期届满前2个月,应向河北省科协提出换届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经河北省科协相关职能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无正当理由不按期上报材料的,将不予受理。

第三十五条 省级学会换届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选举结果和章程等文件报河北省科协相关职能部门备案,并到民政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节 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三十七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罢免理事(常务理事)、副理事长(副会长)、理事长(会长);选举(或聘任)、罢免(或解聘)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管理制度;

(九)负责会员的发展和除名;

(十)履行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八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不能到会,可委托代表参加,并有委托投票权。民主决议事项,不得以鼓掌方式表决。

第三十九条 学会根据需要,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规范第三十七条(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四十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四十一条 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组成原则:

(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规模适中,人数原则上根据学会会员数量按一定比例确定,理事会规模不宜过大;常务理事会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会人数的1/3;

(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成员在本专业领域应有一定的代表性、权威性;

(三)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成员中应有相当比例的中国共产党党员。理事会成员的四分之三、常务理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二应为基层一线科技工作者;

(四)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成员中应有合理的年龄结构和相当比例的中青年科技工作者;

(五)每届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成员调整不得少于1/3。

第四十二条 届中调整理事,由常务理事会提名,经理事会到会五分之四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可执行。

第四十三条 调整省级学会负责人的理事会会议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四节 学会负责人

第四十四条 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一般不超过13人,不少于5人,且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学风;

(二)在本专业学科和业务领域内有较高造诣的专家、学者或有较大影响的人士;

(三)热心学会工作,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任职时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任职时年龄一般不超过62周岁;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工作作风民主,团队精神强。

第四十五条 学会换届后一般不增补或更换秘书长以上负责人,确需增补或更换的,需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议,向河北省科协相关职能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方可按照学会章程规定进行选举,并到民政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六条 省级学会理事长(会长)为该团体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须在章程中写明,报经河北省科协相关职能部门同意并经民政部门批准后,方可任职。秘书长原则上不担任学会法定代表人。

省级学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省级学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七条 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理事长(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权,由理事长(会长)委派或常务理事会指定一位副理事长(副会长)代行职权。

第四十八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定;

(四)聘用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九条 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候选人超过最高任职年龄规定的,须经学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议,河北省科协主席办公会同意后方可选举,报民政部门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五十条 党政机关副处级以上干部原则上不兼任省级学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如需兼任,应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第五十一条 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省级学会兼任职务(包括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等),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

第五十二条 省级学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原则上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由理事会聘任的秘书长可不受届次限制。

第五十三条 积极推进秘书长职业化改革,有条件的省级学会要面向社会聘任专职秘书长。省科协将采取奖补形式支持重点省级学会逐步实现秘书长聘任制和职业化。奖补基本条件:

(一)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开展工作;

(二)属于重点支持发展的骨干型省级学会,且确定存在人员、经费困难的;

(三)运行比较规范,有一定工作基础,通过奖补聘任秘书长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工作质量和工作品牌的;

(四)最近两年年检合格;

(五)拟聘任秘书长应具备必要的政治、业务素质,热爱学会工作,熟悉和适合相关岗位要求,能切实推进所在学会在提升学会能力、参与创新驱动服务、提高经理学术水平等方面的工作开展并逐步实现工作规范化;

(六)符合国家关于人事管理的有关政策、制度和要求。

第五节 办事机构

第五十四条 办事机构(秘书处)是省级学会理事会领导下、授权秘书长具体负责的常设专职业务机构,有支撑单位的学会,其办事机构在行政上接受支撑单位领导。

第五十五条 省级学会办事机构变更支撑单位,需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同意,并报河北省科协批准。因变更支撑单位而发生住所变更的,还需同时办理学会住所变更的有关手续。

第五十六条 支撑单位应对学会办事机构提供必要的人力、物资、经费支持,为专职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生活、工作保障。支撑单位对学会负责人中的编制内人员的任免、调动,事先应征求学会常务理事会的意见。

第五十七条 省级学会应根据其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的编制性质,执行相应的人事管理制度。有条件的省级学会,应实行竞争和流动的动态人事管理,对专职人员进行选聘和招聘。

第五十八条 省级学会办事机构应建立党的组织。

第六节 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

第五十九条 分支机构是省级学会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或者会员组成的特点而设立的专门从事本学会某项业务活动的机构,是省级学会的组织基础。

代表机构是省级学会在住所地以外属于其活动区域内设置的,代表本学会开展活动,承办本学会交办事项的机构。

第六十条 省级学会的分支机构可以称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等;代表机构可以称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等。

省级学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前应当冠以省级学会的全称,不能单独冠以“河北省”、“河北”、“省级”等字样。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全称,英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

第六十一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依学会章程,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通过后设立,接受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不得另行制定章程,不具有法人资格,在省级学会授权的范围内活动,其法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省级学会承担。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不得又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六十二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规范的名称,名称不得与已设立的分支机构业务范围、名称相同或相似,不得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冠以行政区划名称,不带有地域性特征;

(二)有学术带头人和一定规模的专家学者群体;

(三)有符合省级学会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

(四)能在授权范围内独立开展相应的业务活动;

(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六)有合法和相对稳定的经费来源。

第六十三条 省级学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依学会章程,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六十四条 省级学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定分支机构的人员组成。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任职年龄一般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党政机关副处级以上干部兼任省级学会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应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报批。

第六十五条 省级学会应将分支机构的财务、账户纳入本会统一管理。分支机构不得开设银行基本账户。以分支机构名义举办的会议、展览、培训等各类活动所发生的经费往来,应纳入学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不得进入其他单位或个人账户。

第六十六条 省级学会不得将其分支机构委托其他组织运营,不得以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义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赞助费等。

第六十七条 未经省级学会授权或者批准,其分支机构不得与其他民事主体开展合作活动。

第六十八条 有条件的省级学会分支机构应成立党的基层组织,归学会党组织领导。

第六十九条 省级学会决定变更、注销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七十条 省级学会被注销或者被撤销登记的,其所属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同时被注销或撤销。

第七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省级学会在县(市、区)设立分支机构。

第七节 会 费

第七十二条 省级学会可以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等因素,合理制定会费标准。会费标准的额度应当明确,不得具有浮动性。

第七十三条 省级学会会费标准的制定、修改,应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并经到会会员(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除会员(代表)大会以外,不得采取任何其他形式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

第七十四条 省级学会应当自通过会费标准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决议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七十五条 省级学会会费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以及按照本会宗旨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等支出。

会费使用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定,并向全体会员公告。

省级学会应当每年向会员公布会费收支情况,定期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审查,并在年检时填报会费收支情况。

第七十六条 省级学会收取会费,应当使用省财政部门、民政部门统一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第七十七条 省级学会收取会费不符合本规范第七十二、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规定的,学会会员有权拒绝缴纳,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八节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七十八条 省级学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和社会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七十九条 省级学会合法收入享有法人财产所有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其财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八十条 省级学会必须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应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办法,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八十一条 省级学会应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规范会计行为。

第八十二条 省级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八十三条 省级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依法接受财务审计。

第九节 变 更

第八十四条 省级学会变更名称,需经理事会无记名表决通过;变更法定代表人须经理事会同意;变更住所、活动资金、业务范围等事项,需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同意。上述变更事项须经河北省科协相关职能部门同意后,30日内到民政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节 章程修改

第八十五条 省级学会修改章程,须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20名以上会员联名提议提出修订,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河北省科协审查批准、民政部门核准后生效。

第四章 终止与清算

第八十六条 省级学会由于分立、合并、自行解散或违纪违法等原因需要注销的,须河北省科协相关职能部门审查同意后,到民政部门申请注销登记。

第八十七条 省级学会注销前,须在河北省科协和支撑单位等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工作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八十八条 省级学会经民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八十九条 省级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河北省科协和民政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五章 附 则

第九十条 本规范适用于河北省科协业务主管的省级学会和成为河北省科协团体会员的省级学会。

第九十一条 本规范是省级学会制定章程的依据之一。

第九十二条 省级学会自行设计和制作的会员证、会徽,应报河北省科协备案。

第九十三条 本规范自2019年9月25日河北省科协九届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第九十四条 本规范的解释权归河北省科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