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科学技术协会 会士选聘与服务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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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科学技术协会 会士选聘与服务办法(试行)

来源: 省科协战略发展部发布时间:2023-11-23人气:0作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推动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根据中国科协《“十四五”时期推进科协系统深化改革重点任务工作方案》《河北省科协系统深化改革实施方案》《河北省科协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2021-2025)》有关要求,河北省科协建立会士制度。为规范省科协会士选聘与服务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士是省科协授予积极支持科协事业发展的省内外知名科学家、学术带头人、学科带头人、行业领军人才的最高荣誉称号,为终身荣誉。

第三条  开展会士选聘与服务工作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自立自强、人才工作、群团工作、科协工作重要论述的具体举措,是增强科协工作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的有益探索,是推进开放型、枢纽型、平台型科协组织建设的有力抓手,有利于拓宽省科协与省内外高端科技人才的联系渠道,有利于推进各类创新资源有效汇聚河北,有利于加强对科技界代表性人物的政治引领,有利于增强科协组织的吸引力凝聚力战斗力。

第四条  省科协战略发展部负责会士选聘与服务工作。

第二章  会士选聘

第五条  会士每两年遴选一次,原则上每次遴选人数不超过20人,严格标准,宁缺毋滥。

第六条  会士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中国国籍,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祖国,遵纪守法,致力于科技进步与繁荣发展,热心科协工作。

2.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学风正派,品德优良,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自觉践行科学精神,大力弘扬科学家精神。

3.驻冀工作或为河北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积极贡献,年龄60周岁以下,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4.具备基本条件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一等奖排名前5位完成人,或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二等奖排名前3位完成人,或省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一等奖第1完成人;

(2)担任过国家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或省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负责人(验收意见为优秀);

(3)在自然科学领域获得过国际、国内或省内较高荣誉称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和知名度。

 5.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失信行为记录和相关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

第七条  会士候选人的产生采取单位推荐和个人提名两种方式,不接受个人自荐。

1.单位推荐。推荐单位为各省级学会(协会、研究会),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科协,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每个推荐单位每次推荐2人。推荐单位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推荐。

2.个人提名。提名人应是省科协会士,提名人每次提名1人。

第八条  会士候选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填写《河北省科协会士申报表》并提供相关申报材料,经所在工作单位及推荐单位或会士审核同意后报送至河北省科协战略发展部。

第九条  省科协战略发展部对申报的会士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组织评选,确定会士入选名单并在省科协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经省科协党组会议审议通过成为省科协会士。省科协及时公布会士入选名单并颁发聘书。 

第三章  会士服务与管理

第十条  会士的待遇:

1.积极推荐会士兼任有关社会职务;

2.向会士提供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的便利;

3.向会士提供向党和政府建言献策的通道;

4.大力宣传会士工作业绩和事迹;

5.其他应有的待遇。

第十一条  会士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工作需要列席省科协的代表大会、全委会会议、常委会会议;

2.对全省科协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进行监督;

3.提名会士;

4.优先享受科协各项服务;

5.遵守《中国科协章程》,维护科协形象;

6.承担科协委托的任务;

7.其他应该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取消会士资格: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2.经查实严重违背学术或社会道德规范,或存在其他严重失信行为;

3.在遴选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泄密、舞弊等影响违反遴选公正性的活动;

4.严重违反《中国科协章程》;

5.其他应取消会士资格的情形。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科协战略发展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